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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已经拿房了还能再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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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收房之后的买受者,仍有权就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寻求法律救济并诉诸违约责任之追究。若经书面催告而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之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则买受者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因逾期所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反之,若经书面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之合理期限内如期交房,且未向买受者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买受者便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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