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应承受债务偿还责任的并非债权方而是债务方。 若债务方无法按期清偿债务时,则由担保人履行债务代偿义务。 担保人为后者代为清偿后,可依法向债务方进行债权追索。 然而,倘若担保人承担的仅为一般性保证责任,当主合同法律事务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对债务人资产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仍未获足额款项之前,该担保人享有拒绝偿付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铁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